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許華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又債務人之財產計有:(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 25699號房屋拍賣剩餘新臺幣(下同)507,194元;(二)債 務人投保新光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115,123元;及(三) 出售債務人股票所得9,116元。茲因債務人上開財產均已轉 換成為現金解繳到院,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尚無選任清 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 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 稽,爰依前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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