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553號
KLDV,103,司促,11553,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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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蕭瑞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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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