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5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蕭瑞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
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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