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務 人 陳靜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玖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
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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