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30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徐孟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九日起,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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