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64號
KLDV,103,司促,11264,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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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費雪華
      陳怡玲
      陳君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費雪華陳怡玲陳君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錦旭
  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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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