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費雪華
陳怡玲
陳君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費雪華、陳怡玲、陳君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錦旭所
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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