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18號
KLDV,103,司促,11218,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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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江寶琴即邱金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萬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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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