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江寶琴即邱金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拾萬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所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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