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梅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0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約定自103年01月14日起至110年01月1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2月
12日止累計959,894元未給付,其中937,424元為本金,
21,18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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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梅哲豪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7% │
│ │937424│ │2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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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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