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173號
KLDV,103,司促,11173,201412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173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債 務 人 莊周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