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06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景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景村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現 住於彰化縣彰化市,本院無管轄權,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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