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肖美
右原告與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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