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90年度,20號
TNEV,90,南簡補,20,200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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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二О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肖美
右原告與被告乙○○○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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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