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莊正暐
債 務 人 周曾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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