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926號
KLDV,103,司促,10926,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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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926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魏寶生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鄺祖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鄺祖湘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066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
  ,121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以本金新臺幣29,06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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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