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0814號
KLDV,103,司促,10814,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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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忠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已取得 執行名義,既得執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仍重覆聲請 法院發支付命令,即無保護必要。
二、經查本件請求業於民國(下同)94年 8月24日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4年度票字第 56244號民事裁定確定。嗣第三人即原債 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30日將上開執行 名義所載之債權讓與第三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 鑫資產管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4月1日又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 人,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 56244號民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聲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回執 ( 均影本) 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既已取得執行名義,即得 執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無保 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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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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