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0年度,17號
TNEV,90,南小,17,20010402,4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蘇錦聰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赤崁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