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姜英傑原 告 林忠志原 告 林玉霜原 告 林凱若原 告 林文玲前列姜英傑、林忠志、林玉霜、林凱若、林文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律師被 告 林錦儀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王俊智律師複訴訟代理 王俊智律師人被 告 陳科竹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被 告 徐廣成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複代理人楊怡超複訴訟代理 楊怡超人被 告 陳淞溉被 告 黃張摘(即黃榮華繼承人)被 告 黃進福(即黃榮華繼承人)被 告 黃進祿(即黃榮華繼承人)被 告 黃秀霞(即黃榮華繼承人)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應再展延至103年12月29日。 理 由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 定。二、本件訴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當事人眾多,法律關係複 雜,復卷證龐雜,判決書非原定期日內得繕寫完畢等重大理 由,依前揭規定,其宣判期日,自應予以展延,以利判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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