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號
KLDV,102,重訴,20,2014121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姜英傑
原   告 林忠志
原   告 林玉霜
原   告 林凱若
原   告 林文玲
前列姜英傑林忠志林玉霜林凱若林文玲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律師
被   告 林錦儀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複代理人王俊智律師
複訴訟代理 王俊智律師

被   告 陳科竹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徐廣成
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複代理人楊怡超
複訴訟代理 楊怡超

被   告 陳淞溉
被   告 黃張摘(即黃榮華繼承人)
被   告 黃進福(即黃榮華繼承人)
被   告 黃進祿(即黃榮華繼承人)
被   告 黃秀霞(即黃榮華繼承人)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應再展延至103年12月29日。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 定。
二、本件訴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當事人眾多,法律關係複 雜,復卷證龐雜,判決書非原定期日內得繕寫完畢等重大理 由,依前揭規定,其宣判期日,自應予以展延,以利判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