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智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及1 年10月,合計 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受刑人因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95 號判處 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 第925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7 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3 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9 號 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⑤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訴字第35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3 月 (共2 罪)確定;⑥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 第41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⑤至⑥案件 ,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1、1020號裁定分別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 年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於100 年 4 月1 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 案,其刑期終結日原為105 年1 月3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刑期終結日變更為104 年12月20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向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本院提 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