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交簡字,90年度,304號
TNEM,90,南交簡,304,200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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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郭志欽於警訊中之證言⑶酒精濃度 測試值、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 紙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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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