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17號
CYDV,103,訴,417,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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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鄭建霖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黃義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定103 年12月16日下午05時宣判期日取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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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