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7號原 告 鄭建霖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被 告 黃義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2月26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定103 年12月16日下午05時宣判期日取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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