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原 告 侯慶鐘被 告 祭祀公業 侯吝 侯取 侯佑 侯漢川 侯任 侯清枝 侯各全 葉文種 葉文引 葉文卿 葉文典 侯各添 王順明 王信吉 陳碧鳳 黃春蘭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郭宗慶 劉葉省 侯國揚 陳居財 陳新發 陳豐評 侯謝葉 侯愠智 侯洪玉麥 侯全瑞 侯能通 侯黑卿 侯榮二 侯偉文 侯志虹 侯百生 侯福全 侯福堂 侯爵家 侯潤元 侯俊羽 郭國謨 劉棋杉 侯何然 侯漢陽 侯江 侯福稠 侯化 侯順嚴 侯愠琛 侯棟 侯峰柏 侯勝安 侯勝煌 侯銘垣 侯銘燈 侯銘章 侯伯儒 陳豐茂 陳順安 陳富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9日裁 定限期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103年12月 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按 ,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