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8號
CYDV,103,補,428,201412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蘇子乾
被   告 莊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96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