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24號
CYDV,103,補,424,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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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俞小龍
被   告 穆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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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