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4號
原 告 俞小龍
被 告 穆勳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支付命
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