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俞小龍
被 告 穆卧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
103年度司促字121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前開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即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7
號裁定主文所載裁定更正後金額),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