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32號
CYDV,103,聲,332,2014120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汝正
相 對 人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及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316 號判決第一審之本訴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就本訴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53號判決原判決關 於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第一(除確定部分)、二審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 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
│附表: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 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本訴部分) │由相對人預繳。 │
│ ├───────────┼──────────┤
│ │3,750元(反訴部分) │由聲請人預繳。 │




├────────┼───────────┼──────────┤
│ 第二審裁判費 │15,195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計算式: │
│(一)第一審判決後反訴部分未據相對人上訴而先行確定,第一審反訴訴│
│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
│(二)嗣本件聲請人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即本訴全部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
│ 法院臺南分院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
│ 對人負擔。 │
│(三)綜上,本件訴訟費用應均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已預繳18,945元(│
│ 即3,750元+15,195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
│ 定為18,945元。 │
└───────────────────────────────┘

1/1頁


參考資料
大嘉義行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豚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