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991號
TPBA,89,訴,991,2001042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一號
               
  原   告 大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__事件,原告不服
__
中華民國____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爭點:
  ⒈原告主張之理由:
  ⒉被告主張之理由:
  理 由
原告徒執前詞,聲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吳 慧 娟                     法 官   曹 瑞 卿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方偉皓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大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