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邱清山
相 對 人 邱丁旺
關 係 人 陳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丁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邱清山(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陳美雲(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邱丁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相對人因民國100 年5月10日精神障礙之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 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 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本院於103年12月8日勘驗時,相 對人無法正確理解本院所詢之部分問題,亦無法針對部分問 題正確回答,其情形略以:「(問:是邱丁旺先生嗎?)( 眼睛轉頭看法官);(問:什麼顏色?)(提示袋子)(點 頭未答);(問:什麼東西?)(提示兔子)(搖頭,不知 道);(問:表情高不高興?)(提示面無表情之照片)( 未答)。」等情(見103年12月8日勘驗筆錄),臺中榮民總 醫院灣橋分院余承樺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對簡單 問話可正確回答,但需要判斷問話常會沈默,左顧右看,給 予簡單指令可正確執行,例:摸耳、吐舌,對需判斷的指令 會出現錯誤,例:舉右手時舉左手,故目前狀態應屬於精神 疾病退化,而非意識混亂,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能為少許意思表示及受少許意思表示,但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103年12月8日勘驗筆錄在 卷可參,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邱清山為受監護宣告人邱丁旺之胞弟,並同意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勘驗筆錄及親屬同意書在卷 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邱丁旺其二親等旁系血親均 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親屬同意書1份在 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陳 美雲係受監護宣告人之弟媳,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