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賜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惠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元,及
自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