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周佳娥
關 係 人 盧振興
盧嘉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之盧郁茹、盧郁舜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盧振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盧郁茹(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盧三貴遺產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盧嘉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盧郁舜(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盧三貴遺產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盧郁茹(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盧郁舜(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盧郁翔(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之母,未成年人之父盧三貴於103 年10 月23日過世,聲請人已拋棄繼承,聲請人代理未成年人盧郁 翔分割遺產,因民法106 條雙方代理之情況,爰依民法第10 86條規定,選任盧振興為盧郁茹之特別代理人,選任盧嘉福 為盧郁舜之特別代理人,以處理盧三貴之遺產繼承事件。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又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 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 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 別代理人。復為民法第1086條第2 項所明定。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5 份及同意書2 份為憑,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審酌聲請人請求分 別選任為未成年人盧郁茹、盧郁舜特別代理人之盧振興、盧 嘉福,為未成年人盧郁茹、盧郁舜之叔公,係被繼承人盧三 貴之叔叔,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 ,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未成年人盧郁茹、盧郁舜代理人之消 極原因,盧振興、盧嘉福同意分別擔任未成年人盧郁茹、盧 郁舜之特別代理人,堪認由盧振興、盧嘉福分別擔任未成年 人盧郁茹、盧郁舜於辦理被繼承人盧三貴遺產繼承事件之特 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準此,經核本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