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3年度,10號
CYDV,103,家簡,10,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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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簡字第10號
原   告 蘇美麗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翁述正
被   告 翁述民
被   告 巫翁碧津
被   告 翁碧輝
被   告 翁碧鳳
被   告 林翁碧娥
被   告 翁廖造
被   告 翁洺鎮
被   告 翁豐明
被   告 翁浩敏
被   告 翁素真
被   告 翁素華
被   告 翁素芬
被   告 翁素嬌
被   告 翁淑鐶
被   告 翁淑瓊
被   告 翁淑美
被   告 翁瑞亨
被   告 翁瑞隆
被   告 翁陳月霞
被   告 翁彰明
被   告 翁秀玲
被   告 劉翁秀芬
被   告 翁壽山
被   告 翁昭財
被   告 蘇岳淋
被   告 蘇清松
被   告 許蘇淑齡
被   告 蘇淑芝
被   告 蘇淑媛
被   告 郭敏芳
被   告 蔡金翰
被   告 蔡德慧
被   告 林蔡碧梅
被   告 蘇丰亨
被   告 蘇元伶
被   告 蘇重勻
被   告 蘇容莉
被   告 蘇毓庭
被   告 蔡蘇美貴
被   告 江棟賢
被   告 江文尉
被   告 江武洲
被   告 江明春
被   告 陳江美雲
被   告 江美月
被   告 翁厝
被   告 王翁鏡
被   告 吳翁瑟
被   告 蔡丕龍
被   告 蔡典翰
被   告 蔡丕賢
被   告 蔡璧聯
被   告 郭翁甲
被   告 王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黃玉帶翁王木碧、翁秋松、蘇翁香 、蔡明哲、江翁氣、蔡翁卿歿後,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 而為兩造公同共有,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公同共有登記清 冊、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清冊為證,爰依民法第1164條 之規定訴請分割遺產,以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個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436號判決要旨 參照)。又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 ,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 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 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 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所請求者, 係部分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而非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 之廢止,其餘之未經訴請分割之遺產,既未經被繼承人以遺 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亦非共同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



禁止分割之遺產。是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而不能以遺產 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高等民事法院86年度家上易字 第3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準此,原告訴請分割,如僅以 部分遺產訴請分割,於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之情形下,其請 求自不能准許。又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 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而言。
三、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黃玉帶、被繼承人翁王木碧 、被繼承人翁秋松、被繼承人蘇翁香、被繼承人蔡明哲、被 繼承人江翁氣、被繼承人蔡翁卿所遺坐落附表二之土地,請 求就前開遺產部分為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所示,經本院 於103年9月29日裁定命原告如係訴請部分遺產之分割,應敘 明已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及提出證明過院參辦等語,雖原告於 103年12月1日具狀呈報被繼承人江翁氣、被繼承人蘇翁香、 被繼承人翁王木碧、被繼承人蔡明哲、被繼承人蔡翁卿之法 定繼承人均同意就所有公同共有遺產依法定應繼份比例辦理 繼承並分割為分別共有等情,然本院核閱全卷後,認被繼承 人黃玉帶、被繼承人翁秋松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列 入分割,故就上開被繼承人而言仍僅就部分遺產而為分割, 核與前開判決意旨不符,原告之訴顯不合法,顯然不能獲得 勝訴之判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一:貨幣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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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 遺產 │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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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玉帶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憑單 │
│ │ 7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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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利憑單 │
│ │ 231元 │ │
│ ├───────────────┼──────┤
│ │ 台南市○○區○○段0000號 │田賦 │
│ ├───────────────┼──────┤
│ │ 台南市○○區○○段0000號 │田賦 │
│ ├───────────────┼──────┤
│ │ 台南市○○區○○段000號 │土地 │
│ ├───────────────┼──────┤
│ │ 台南市○○區○○段000號 │田賦 │
│ ├───────────────┼──────┤
│ │ 台南市○○區○○段000號 │土地 │
│ ├───────────────┼──────┤
│ │ 台南市○○區○○段0號 │田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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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INV │
│ │ 2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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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INV │
│ │ 62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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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INV │
│ │ 24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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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秋松 │ 嘉義縣義竹鄉○○村00鄰000號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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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