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3年度,268號
CYDV,103,婚,268,201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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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68號
原   告 林芝筠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侯塗龍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合併請求離婚、子女扶養費、慰撫金並請求將九筆 土地及房屋登記予次子等事件,雖原告業經繳納離婚事件之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房屋 及九筆土地之現值,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103 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九筆 土地及房屋之現值,並連同扶養費、慰撫金部分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開裁定本院依原告起 訴狀記載之地址送達,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尚未繳費,迄未補正,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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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