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68號
原 告 林芝筠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塗龍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離婚之裁判
費3000元,然於離婚訴訟中合併請求子女扶養費、慰撫金及請求
將九筆土地及房屋登記予次子,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房
屋及九筆土地之現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九
筆土地及房屋之現值,並連同扶養費、慰撫金部分,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