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164號
SLDV,106,司促,10164,201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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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暨按日依新臺幣每萬元以新臺幣貳拾元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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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