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0號原 告 陳飛皇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陳宗能業已死亡,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陳宗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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