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10號
CYDV,102,訴,710,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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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陳飛皇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告陳宗能業已死亡,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陳宗能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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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