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3,58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6,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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