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1年度,4號
CYDV,101,醫,4,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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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4號
原   告 陳吉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簡金英
原   告 陳永崇
      陳永庭
      陳永展
      陳永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被   告 趙英豪
      黃彥銘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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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