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4號原 告 陳吉助兼 法 定代 理 人 陳簡金英原 告 陳永崇 陳永庭 陳永展 陳永珊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複 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被 告 趙英豪 黃彥銘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誠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