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判字第19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呂水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對 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 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呂水波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此項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 起抗告,本件抗告人於103年11月19日所具狀就本件駁回交 付審判之裁定而為抗告,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乃法律上不 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葉南君
法 官 胡修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