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198號
CYDM,103,聲,1198,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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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張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平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平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 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 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一)99 年度訴字第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9年度易 字第1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經99 年度聲字第3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二)99年度訴字第22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9 年度訴字第376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10月、99 年度朴簡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3 月、99年度訴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99年 度聲字第11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三)99 年度訴字第66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9年度訴字第687號 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確定,並經99年度聲字第1176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上開(一)至(三) 之罪(應執行刑)接續在監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 月)等情,有上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 份附本院卷可稽,堪認無訛。本院即為受刑人上開案 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月26日,而截至103年 11 月4日報請假釋為止,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90日,即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0月28日,受刑 人並經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8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3 年11月4日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各1 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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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