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7號
CYDM,103,侵附民,7,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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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   告 柯登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5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 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之 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爰依上開規定,於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關 於原告二人之姓名分別以警詢代號0000甲000000 、0000甲000 000A表示,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內資料,先予敘明。二、查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5 號被告丙○○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本院雖判決被告部分有罪,部分 無罪,惟原告二人訴之聲明並未就有罪、無罪部分加以特定 、區分,其等請求均為不可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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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