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3年度,10號
CYDM,103,侵附民,10,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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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女之母(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被   告 侯志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39號,被告侯志誠妨害性 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 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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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