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0號
NTDV,103,除,60,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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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全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2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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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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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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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3年6月17日 │27,300元 │0000000 │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集集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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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