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8號
NTDV,103,除,58,201412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姚百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
│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
├──┼───────────────┼────────────┼────┼───┼───┼────┤
│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松股字第806號 │股票 │1 │1 │面額新臺│
│ │法定代理人陳信彥 │ │ │ │ │幣貳萬元│
└──┴───────────────┴────────────┴────┴───┴───┴────┘

1/1頁


參考資料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