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大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柒日內補正其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叁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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