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107號
NTDV,103,監宣,107,201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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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呂瑞絨 
代 理 人 鄭中睿律師
相 對 人 廖元琮 
      廖元毅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元琮(男,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元毅(男,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呂瑞絨(女,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二零二九三七九三一號)為受輔助宣告人廖元琮廖元毅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廖元琮廖元毅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呂瑞絨為相對人廖元琮廖元毅之母 ,相對人廖元琮為極重度智障、相對人廖元毅為重度智障, 雖經送醫診治仍不見起色,近日更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聲請人之子、 相對人之兄弟廖文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如相對人 等未達可受監護宣告程度,則聲請對相對人等為輔助宣告, 聲請人願為相對人等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 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因精 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 準用民法第1111條。又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 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 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 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 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



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 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 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亦為民 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第1項、第1111 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同意書、親屬系統表、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2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㈡本院審驗相對人廖元琮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何儀峰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廖元琮,相對人廖元琮 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住址、 與何人同住、父親是否健在、父親去世年度、兄弟姊妹有幾 人、現任總統為何人、平日作息、簡單數字運算、是否會自 行吃飯、洗澡等簡單問題,部分略能回答,並經該院鑑定結 果認:⒈鑑定結果:⑴身體檢查:相對人廖元琮身材高壯, 四肢外型完整無明顯缺損,力量與靈活度無明顯異常。⑵精 神狀態:相對人廖元琮外觀整潔度尚可,儀表大致整齊,情 緒平穩。語言表達與理解方面,相對人廖元琮於過程構音不 清晰,常須多次澄清,相對人廖元琮會拿出自備的紙筆,欲 用書寫表達,但是寫出來的文字,無法辨識。相對人廖元琮 對於個人基本資料回答錯誤,包括年齡、有哪些同住的家人 等,而且個位數加減運算亦無法正確作答。言談未能切題回 應,答非所問,有時候回答較片段,無完整句子,有困難澄 清相對人廖元琮的意思。思考較為貧乏和侷限,抽象思考能 力不佳。情緒方面,相對人廖元琮於受測過程中態度尚且合 作,注意力持續度偶有不佳。整體而言,相對人廖元琮於此 次受測之結果應可反應其實際能力之狀況。⑶心理評估:綜 合行為觀察、晤談與測驗結果顯示,相對人廖元琮之整體認 知功能表現呈明顯落後,語文智商為44,作業智商屬47,總 智商47。屬中度智能障礙。整體而言,相對人廖元琮認知功 能和日常生活功能皆比同年齡者差,口語表達和理解能力不 佳,特別是對語文和非語文相關知識皆缺乏,可能影響相對 人廖元琮對外界刺激和環境要求的判斷,加上相對人廖元琮 在知識性的學習有障礙,基本的社會理解能力和問題解決能 力皆弱。此外,相對人廖元琮日常生活的活動,包括購物、 自我健康照護、社會情境的判斷和要求,及其相對應功能之 處理能力差。根據以上結果,相對人廖元琮認知和日常生活 和自我照顧功能有障礙,可能在重大事件判斷時,無法有效



辨識或考慮判斷的後果,建議相關金錢、醫療等社會情境或 要求之相關決策,宜有他人提醒和協助,以防止相對人廖元 琮自身權益受損。⒉結論:綜合以上所述相對人廖元琮之過 去生活史、疾病史與心理評估結果,認為相對人廖元琮之診 斷為智能障礙,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 但未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之程度。此有該院103年12月25日草療精字第00000 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 ㈢本院審驗相對人廖元毅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何儀峰醫師前訊問相對人廖元毅,相對人廖元毅 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姓名、年齡、出生年月日、其身分 證號碼、住址、與何人同住、親人名字、父親是否健在、父 親去世年度、兄弟姊妹有幾人、現任總統為何人、平日作息 、是否會自行吃飯、洗澡、簡單數字運算等簡單問題,大部 分略能回答,小部分無法回答,並經該院鑑定結果認:⒈鑑 定結果:⑴身體檢查:相對人廖元毅身材高壯,四肢外型完 整無明顯缺損,力量與靈活度無明顯異常。⑵精神狀態:相 對人廖元毅外觀整潔度尚可,衣服上有多處破損,有時不自 主流口水,眼神接觸較少。語言表達與理解方面,相對人廖 元毅於過程構音不清晰,常須多次澄清,或以手勢表達。相 對人廖元毅能回應姓名、出生年月日、歲數、身份證字號、 地址等,口語表達內容的豐富度與流暢性不足,有時亦與實 際狀況不符。思考較為貧乏和侷限,抽象思考能力不佳。情 緒方面,相對人廖元毅於受測過程申態度尚且合作,注意力 持續度偶有不佳。整體而言,相對人廖元毅於此次受測之結 果應可反應其實際能力之狀況。⑶心理評估:綜合行為觀察 、晤談與測驗結果顯示,相對人廖元毅之整體認知功能表現 呈明顯落後,語文智商為40,屬中度智能不足;作業智商屬 58,屬輕度智能不足。缺乏字詞辨識、語句理解、運算等概 念,其在較侷限的環境下可執行基本自我照顧及勞力性質的 工作,未能經濟自主,因認知發展落後,在處理較複雜的事 務上呈明顯困難,宜提供結構化的環境,與適當的社福資源 介入。⒉結論:綜合以上所述相對人廖元毅之過去生活史、 疾病史與心理評估結果,認為相對人廖元毅之診斷為智能障 礙,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但未達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 程度。此有該院103年12月23日草療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 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




㈣綜上精神鑑定結果及相對人2人接受法院訊問之情狀,本院 認相對人2人之精神狀態,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未達應受監 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 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2人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依相對人2人目前之狀況,以輔 助宣告為適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查相對人之父廖慶福已歿,相對人之 兄弟廖文鍵同意由聲請人為輔助人,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在卷 可佐。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兩造關係密切,其亦有意願 出任輔助人一職,堪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 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五、聲請人雖同時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廖文鍵,然由民 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 ,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 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 、第1103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 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規定須 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本件相 對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尚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由本院對 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業如前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毋庸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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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