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55號
NTDV,103,司票,355,201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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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張源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伯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㈢請補繳相對人陳伯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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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