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賴佩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銅波、許玉女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三)請補繳相對人李銅波(新北市○○區○○里0鄰○○
路000號二樓之1)、許玉女(住新北市○○區○○里
00鄰○○○街00號)及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玉鳳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