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93號
NTDV,103,司拍,93,201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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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賴佩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銅波許玉女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
  (三)請補繳相對人李銅波(新北市○○區○○里0鄰○○
     路000號二樓之1)、許玉女(住新北市○○區○○里
     00鄰○○○街00號)及債務人志元營造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陳玉鳳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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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