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80號
NTDV,103,司拍,80,20141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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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埔里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相 對 人 黃琦文
相 對 人 黃琪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樹安於民國97年7月3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黃樹 安、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琪雲之債權,設定新臺幣2,34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7月30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琪雲邀同債務人黃樹安為連帶保證人, 於97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800,000元,約定應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03年3月11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 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 證。
四、經本院於103年11月25日通知相對人黃琦文、相對人即債務 人黃琪雲及黃樹安之繼承人杜讚義、杜振威杜欣怡等人, 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上開受通知人逾期均未為陳述,本件 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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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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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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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魚池鄉 │加道坑 │ │79-17 │田│4799 │全部 │黃琦文、黃琪│
│ │ │ │ │ │ │ │ │ │雲(權利範圍 │
│ │ │ │ │ │ │ │ │ │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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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3年度司拍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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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所 有 權 人│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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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 │碧山巷2號 │加道坑段79-17 │農舍、鋼筋混凝│一層:96.22、二 │ │全部 │黃琦文、黃琪│ │
│ │ │ │地號 │土造、2層 │層:47.87、合計 │ │ │雲(權利範圍 │ │
│ │ │ │ │ │:144.09 │ │ │各2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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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