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南投縣水里鄉郡坑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道
代 理 人 謝秀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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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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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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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郡坑國小 蔡政道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3年7月30日 │3,060元 │NA0000000 │ │
│ │ │限公司水裡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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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