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84號
NTDV,103,司促,8184,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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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文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錦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志輝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其中新臺幣叁拾
  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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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