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重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偉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 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受 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 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 ,不需命債權人補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偉吉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王 偉吉前向第三人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車輛乙台,邀同債 權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後經第三人將債權全數移轉中租迪和 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 語。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通知債權人補正㈠債務人王 偉吉向第三人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車輛乙台之證明影本 ,㈡第三人將債權讓與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影本, ㈢本件於聲請支付命令前,已將第三人債權讓與中租迪和股 份有限公司之事實,對債務人已完成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 明影本,該補正通知於103年10月14日寄存債權人住所處之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寮分駐所,並於103年10月24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參,本件債權人未 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