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白蒼梧
白炳賢
白宜芳
蔡白淑惠
白炳聰
白淑禎
白麗紅
被 上訴人 王守
特別代理人 王燕珠
被 上訴人 王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 年9 月1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1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103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