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30號
NTDM,103,聲,930,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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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余長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繫屬案號:103 年度訴字
第264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強盜等案件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部,應發還余長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余長宏(下稱聲請人)被訴強 盜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4 號),扣案之筆記型電 腦1 部係屬聲請人所有,該物並無扣押必要,爰聲請發還前 開物品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筆記型電腦1 部係聲請人所有,因聲請人涉嫌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條例、恐嚇取財等案 件,經警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7 時1 分起至41分止,持本 院核發之103 年聲搜字第28號搜索票至聲請人位於南投縣○ ○鄉○○街000 巷0 號住處搜索扣押取得乙情,有本院103 年度聲搜字第28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本院103 年度 投保字第225 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㈢第 406 頁至第411 頁;本院卷㈠第173 頁至第174 頁);而該 案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 264 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惟檢察官並未將該扣押物列 為聲請人所犯上述罪嫌之證據方法,更未就該扣押物聲請宣 告沒收,且該扣押物並非違禁物,且與聲請人被訴之犯罪事 實並無關聯,應非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從而,本院審酌上 情,認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敘及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 264 號業已判決確定,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規定發還 扣押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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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